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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定市在全省率先执行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来源:保定晚报 2020-03-05 13:49:17
    语音播报

    ​保定市在全省率先执行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日前,保定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在河北省率先执行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此次减征涉及保定市各类企业单位,根据保定市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保定市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具体措施。今年2月至4月,保定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缴费比例减为3.45%,期限为3个月,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含新参保、续保等业务补收部分)、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对于今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有关退费流程的规定执行,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单位。

    疫情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缓缴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到账,但整体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前未欠费封锁的参保单位,此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正常保障。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及退费流程。缴费人可通过本地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经初步匡算,此次保定市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为14977家,涉及职工人数51.87万人,减征3个月职工基本医保基金金额共计2.5亿元,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记者陆征 通讯员丁柳月)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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