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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市中心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承德日报 2018-09-14 14: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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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中心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大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8 年9 月15 日起,在中心城区(包括双桥区、双滦区、承德高新区)划定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以下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双桥区:除双峰寺镇全镇,牛圈子沟镇蛤蟆石村、马架子村、水泉村、桲椤树村、碾子沟村、平房村、下河套村,水泉沟镇柳树底村、山神庙村、大窝铺村,大石庙镇东沟村、袁家庄村、马家庄村、双庙村、车子沟村、陈家沟村、鸡冠山村、石门沟村、西北沟村外所有区域。

    承德高新区:除上板城镇,冯营子镇东营村、西营村、崔梨沟村、石门子村、上栅子村、下栅子村、水泉沟村、三道湾村、秋窝村、闫营子村、砖瓦窑村(不含御龙湾小区以东区域)外所有区域。

    双滦区:双塔山镇、滦河镇、西地镇西地新区、元宝山街道、钢城街道、秀水街道所有区域。

    二、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双桥区人民政府、双滦区人民政府和承德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双禁”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双禁”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通告》,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安监、供销、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监)。

    五、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通告》制定本辖区的烟花爆竹限制销售和燃放措施。

    六、自本《通告》规定执行之日起,《承德市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2 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告》禁放区域由双桥区、双滦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8 月31 日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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