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手机版

读报
时评管窥天下
  • 分享
  • “双11”是对电子商务健康度的一次检验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7-11-06 10:29:43
    语音播报

    “双11”是对电子商务健康度的一次检验

    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指出,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为了争夺商家资源,采取各种办法,逼迫平台的商家只能是“二选一”。也就是说,逼迫平台商家二选一,停止在其他平台上的促销甚至经营活动,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这种做法损害了平台商家的利益,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精神。(11月4日新华社电)

    今年“双11”前夕,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格外引人注目。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最终消费支出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64.5%,而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量中,超过三分之一是由网络零售贡献的。电商平台对经济增长功不可没,除了电商平台自身的努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也跟电商领域竞争激烈有关。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可以在不同的电商平台比价格、比服务,倒逼平台不断升级。竞争一旦被弱化,垄断说了算,对消费者、商家、电子商务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直接批评“二选一”,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二选一”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立法机关当然不会坐视不管。此外,11月2日,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社、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等机构主办的研讨会上,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针对当前电商平台“二选一”这一竞争模式引发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以阿里系淘宝、天猫电商平台为代表的“二选一”经营模式,从多个角度进行法律研判,探讨其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行政执法和立法建议。

    那么,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到底是什么性质呢?相关专家纷纷作出说明。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专家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这相当于剥夺了中小商家进入其他平台获取流量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其他的平台来讲,等于攫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官孙加瑞表示,从现行法律来看,这种行为从法理上确实破坏了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做出二选一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在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对手。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认为,一个超级平台企业如果拥有了绝对的市场优势地位,还要使用“二选一”的经营策略,直接侵害了供应商的公平交易权和契约精神。

    于法、于理,电商平台“二选一”模式,都不受待见。电商领域的竞争,不能纵容不正当竞争,更不能存在丛林法则。今年的“双11”前,立法机关公开反对“二选一”,释放了明确的信号,电商的规则、市场经济的秩序、法律的权威不允许违反正义的行为横行。(田静)

    责任编辑:霍骋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