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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建辉:单列“虐童罪”,还等什么?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8-04-16 09: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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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建辉:单列“虐童罪”,还等什么?

    “我一掀开被单,就看到整个背部、屁股、腿的皮都掉下来了,全是伤。”4月12日,田先生反映,自己在济南天桥区的小太阳幼儿园就读的4岁孩子腾腾,3月23日被其班主任拖到开水房后烫伤,创伤面积达到20%,事后该幼儿园园长自4月3日后便再也没有出现在医院,电话也不接,而腾腾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澎湃新闻网)

    虐童,无疑是一个非常沉重、敏感,而又不得不一次次被提起的话题。它是广大父母家长乃至整个文明社会不能承受之重、之痛,更不用说它对受害幼儿的身心伤害及不良影响将可能是伴随一生的。因此,对任何形式、任何动机和任何伤害后果的虐童行为,都必须保持绝对“零容忍”,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然而从现实来看,尽管每起被曝光的虐童事件都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和声讨,相关责任人也都受到了严肃的追究处理,可是类似问题事件还是不时发生,并且手段情节一个比一个恶劣,一再刷新人们的认知和心理底线。这说明,对虐童问题的打击治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的“防虐网”还需要进一步织密。尤其表明当前对于虐童行为的惩戒力度还不够大,震慑效果还不够强,才让虐童者前仆后继,心存侥幸直至肆无忌惮。要知道,无论到什么时候,严打严罚,都是威慑阻止各种暴力侵害行为发生的最有力武器。

    在这一点上,现在对幼儿园虐童者泛泛适用“虐待被看护人罪”的规定和刑罚,显然不够有效和有力。虽然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加入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相关规定,由此突破了旧的虐待罪主体必须是家庭成员的限制,从而令幼儿园老师等虐童主体也进入法律约束的范围,破除了以前对虐童老师“无法可治”的困窘。但是从实际来说这一规定还有不少局限之处。

    最突出的就是规定不够精细、处罚不够严厉,震慑度不够。究竟什么行为表现才是“情节恶劣”,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特别是这种模糊的规定对虐童行为来说构罪门槛显得过高。除了这起“开水虐”的极端案例,可能一般的虐童也就是各种打骂、体罚,表面看不会留下什么外伤,可这对娇嫩的幼儿来说已算严重的虐待。同时懵懂无知的幼儿不同于成人,他们往往不善于准确表达自己所受的虐待,也更好哄骗蒙蔽。这恐怕也是很多“狼师”敢于长期打骂虐待幼童甚至给予“喂药”、“扎针”这种隐性伤害的重要原因。

    因此,面对当前此起彼伏的虐童现象,应当按照“零容忍”的标准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制定专门的构罪及加重规定,最好直接单列“虐童罪”,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增加经济罚和从业禁止等处罚项目,以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增强震慑效果,让虐童“狼师”望而却步。单列“虐童罪”,还等什么?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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