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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奸局长”应停职,“举报警察”应奖励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8-05-15 12: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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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奸局长”应停职,“举报警察”应奖励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5月14日澎湃新闻网)

    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通奸局长”被审查,被停职,应该。

    身为国家干部,竟然去通奸,属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笔者认为,局长与人通奸,本身就已经损害了干部形象,就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给予处分。至于是否严重,当然需要进一步调查再定,如果通奸背后有权色交易,那就应该更加严肃处理了。

    问题是,这个案件,对于警察禁闭与拘留,实在让人感到困惑。一是为何当地公安局会知道是这位警察举报的?是谁充当了叛徒,说好的保护举报人权益呢?这个问题很严重,如果举报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谁还敢举报?二是这个惩罚合适吗?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注意,这里说的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现在,你身为国家干部,上班时间出去通奸,还能说与公共利益无关吗?最少,你的“私欲”侵占了上班公共时间,你这是上班干私活。即使不是上班时间,身为国家干部,也不能干如此作风败坏的事,这是对公仆形象的损害,因此,无论怎么说,这个禁闭、拘留举报人都不应该。

    通报上司通奸被拘留,这事很荒唐,笔者认为,有必要追查是谁把举报人的信息透给了公安局,是谁决策禁闭、拘留举报人的。这个追查应该与追查通奸局长同步进行。(张金千)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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