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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家发:“擅切子宫”警示尊重患者知情权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8-06-13 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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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家发:“擅切子宫”警示尊重患者知情权

    阜阳一女子患盆腔囊肿到一家医院接受治疗,手术中竟被医生擅自切除子宫,直到术后一个月才知情。 6月11日,记者从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案涉医院赔偿女患者全部合理损失共计14.9万余元,其中包括女患者索赔的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发生后,医院已责令当事医生辞职并给予处分;在判决书生效后已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6月12日《安徽商报》)

    这名女子躺在手术台上,接受的是盆腔囊肿手术,却在毫无知情的状况下,竟被主刀医生擅自切除了子宫,给该女子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双重的严重伤害。法院判决案涉医院赔偿患者包括精神损害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4.9万余元,应该说合理合情合法,而医生被责令辞职并受处分,也为自己擅自主张的过错付出了较大代价。笔者认为,医院和医生不能随意剥夺患者的手术知情权,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须告知患者或其亲属手术的内容和风险,并签字认可,才能有效避免医患纠纷。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和纠纷,医院和医生作为责任主体,将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不可否认,在一些十分紧急或特殊的状况下,如患者昏迷不醒无意识,也没有任何亲属在现场,为了及时挽救患者的宝贵生命,收治医院或医生按照相关医疗程序,完全可以自作主张进行手术抢救,切除已坏死或危及生命的人体器官。在这种特定的前提下“剥夺”患者知情权,医院和医生可以依法免责。而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有关医疗法规和医疗操作规范都反复强调,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国家卫健委下发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也明确,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由此可见,医生在手术中擅自切除女患者子宫这样的重要器官,已严重违反了医疗法规和医疗操作规范。

    然而,这名医生或许为了逃避责任,手术后选择继续隐瞒实情的做法就更加恶劣了。子宫是生殖器官,特别对没有生育的女子来说,切除子宫等于剥夺了其做母亲的权利,这种精神上的伤痛是永远无法愈合的。如果手术前医生考虑做盆腔囊肿手术,根据病情需要切除子宫才能根治,并告知患者手术中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让患者自己选择是否切除子宫,尊重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严格按照患者确认的手术内容进行手术,就不可能出现医患纠纷,即便出现了纠纷对簿公堂,医院和医生一般也不会承担多大的责任。

    而在这起医患纠纷案中,这名医生擅自切除子宫,无视医疗法规和医疗操作规范,随意剥夺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败诉医院受牵连赔偿巨额损失,其本人也因此受处分丢了“饭碗”。这起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医患纠纷,却因医生个人擅自做主的单方过错而付出了沉痛代价,可谓得不偿失。这一案例能警示其他医院和医生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并充分尊重和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但是,也不能让医生动辄得咎。只要医生不违背医德医风,能严格遵守医疗法规和医疗操作规范,即使手术失败对患者造成伤害,也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和医生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保障。笔者认为,医患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依法依规行使各自合法权利,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医患冲突和纠纷,患者及亲属能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救治,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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