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秋:干部醉驾死亡同饮者担责是堂警示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险性,却没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且醉酒后在未告知其余人员的情况下自行驾车离开,故其对自身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在酒宴之前,在卷证据能够证实张某是驾车与本案各被上诉人汇合之后参加酒宴,对此各被上诉人是明知的,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张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对于张某酒后驾车翻于堰塘内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是说,同饮人员明知张某是驾车前来参加酒宴的,但对其酒后驾车行为没有提醒和劝阻,因而对其醉驾死亡需负一定的责任。让同饮者为醉驾死亡人员担负一定的责任,从法律角度讲,涉及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同饮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干部参与宴请后醉驾死亡,法院判决同饮者承担2成责任,该案提醒人们:喝酒需谨慎,出事要担责。在酒桌上,要把握好尺度,既不喝酒过量,又不强迫性劝酒;同伴要尽到照顾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尽到提醒义务,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否则,一旦喝酒出现意外,同桌当中就会有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俗话讲“无酒不成席”,一些党员干部把喝酒视为交往的润滑剂。个别党员干部在酒桌上为活跃气氛,不停地劝酒敬酒,而把党风党纪、法律法规,抛诸九霄云外。岂知觥筹交错之后,可能就有醉驾、醉亡、摔伤等悲剧发生。这起“四川广元干部陪酒后醉驾身亡同饮者担责”案例,警示党员干部认真落实禁酒令,不喝酒也是一道护身符。
责任编辑:霍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