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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军:让“高温关怀”蕴含更多法治期待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07-03 17: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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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军:让“高温关怀”蕴含更多法治期待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政策和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防暑降温费,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40元,发放时间为6-9月。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齐鲁晚报》7月3日)

眼下全国各地进入持续高温状态,一些地方相继出现摄氏40度的高温天气。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工作,身体所承受的损害可想而知。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如何把高温关怀落实到位,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让“高温关怀”蕴涵更多的法治期待,首先必须尽可能地停止室外高温作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室外作业的“限制性”,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去做了,企业也好,员工也好,不妨对照一下,如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进行纠正,别让“高温关怀”成为纸上的权利,口惠而实不至。

其次,比照一下相关规定,看看是否把高温津贴发放到位。现实语境下,有些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办事,而是自己说了算,发不发高温津贴,采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全凭业界良心,显然,这种做法有悖法治精神。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要知道,发放高温津贴是一种“刚性要求”,是一种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不是企业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的。只有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把高温津贴悉数发放,才是一个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担当。在这方面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既不能“短斤少两”,也不能私自截留。

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劳动者充分享有社会福利的红利,是文明社会应有的品质和属性。善待劳动者就是善待我们自己。高温状态下那些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他们的执着与敬业令人感佩。处罚不是目的,让用人单位遵纪守法,还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保障才是目的。让高温状态下的劳动者充分享有制度保障,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考量,委实有必要让“高温关怀”蕴含更多的法治期待。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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