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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年前结伙抢劫“似无事” 今朝“哥们”检举进班房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7-07-10 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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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前结伙抢劫“似无事” 今朝“哥们”检举进班房

    为了“赚快钱”,崔某、王某、冯某、马某(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后抢劫了省会一家废品收购站。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四人的是法律的严惩。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抢劫案。

    崔某四人因没有正当职业,生活颇为拮据,几个人在讨论如何“来钱快”时,动起了抢钱的心思。抢谁呢?行人?商铺?几个人商量了一番,感觉行人目标大,还不能确定有没有钱,不是个好选择;商铺有固定的进账,还可以提前蹲点,成功的把握应该更大一些。经过观察后,四人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10年5月的一天,崔某提前来到废品站,在确定了站内的常驻人员及资金存放位置后,当天晚上,四人携带匕首、砍刀、胶带、口罩等工具乘坐出租车来到该废品收购站,决定由冯某在路边打车接应,崔某、马某、王某戴上口罩进入该废品收购站内实施抢劫。此时,废品站内的王某军等四人正在吃晚餐,崔某三人趁其不备持刀将四人逼退至墙角并用胶带捆绑住,随后从卧室床上褥子底下抢走八千余元。崔某、马某、王某离开废品收购站后,乘坐冯某事先打好的出租车逃至某公园,在此将赃款平分。之后的几年内,四人当没有发生过抢劫的事情一样,过着各自的生活。四人生活的改变要从2015年6月说起,马某因其他犯罪被羁押在山西某市,期间戴罪立功,检举揭发了自己伙同崔某、王某、冯某在某收购站抢劫的犯罪事实。随着王某在2015年年底被捕,此案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也均被抓获到案,且都对抢劫废品收购站的事实供认不讳。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王某、冯某每人主动退赔赃款三千元,共计九千元,已返还被害人王某军。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称在废品收购站抢劫不是入户抢劫。法院查明,该废品收购站既是被害人王某军的经营场所,又是王某军与家人的生活居住场所,该废品收购站与外界相对隔离,故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要件。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王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名被告人系结伙抢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称在共同犯罪中自己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认为,虽然犯罪故意不是王某提出,但被告人王某与马某、崔某、冯某共同商量抢劫之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与马某、崔某一起进入废品收购站,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将赃款抢走,事后参与分赃。被告人王某与马某、崔某相比并无明显主次之分,关于被告人王某系从犯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冯某参与预谋后,在实施入户抢劫过程中负责在路边打车接应,没有入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桥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崔某、王某、冯某、马某进入该废品收购站的目的是抢劫财物,并在该废品收购站实施暴力、威胁手段,而该废品收购站既是被害人的经营场所,又是生活居住的场所,且该废品收购站与外界相对隔离,所以最终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为入户抢劫。虽然被告人王某当庭陈述曾向马某提出退出抢劫犯罪,却遭到马某的拒绝与威胁,不得已参加犯罪,是被马某胁迫抢劫。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实际上积极参与了具体犯罪行为,且入户对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威胁,事后参与分赃,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胁从犯的特征。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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