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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峰峰矿区两人因窃电被判刑

    来源:微观峰峰 2018-07-09 1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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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峰峰矿区两人因窃电被判刑

    近日,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临水镇石桥村的一起窃电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杜某芳、蔺某海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院审核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杜某芳、蔺某海将两根火线并在一起绕过自家电表盗窃居民用电,在供电公司严查窃电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从其邻居家的电线上往外接线,并将接出的电线引到自家房中供其使用,已达到窃电目的。经峰峰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截止2017年3月4日,杜某芳盗窃居民照明用电总价值7812元,蔺某海盗窃居民照明用电总价值3898元。二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并分别向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分公司临水供电所追缴电费7811.20元和3999.68元。

    小贴士

    窃电行为易引发人身触电伤亡;造成线路过负荷,引发火灾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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