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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以案说险:投保时应如实告知

河北新闻网 2021-04-07 1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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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客户张先生投保富德生命人寿医疗类保险产品,2021年2月份客户因心律失常、Ⅱ型糖尿病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2021年2月底客户向公司递交理赔资料申请理赔。经我司理赔人员审核并对客户住院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客户2018年3月份因为同样的疾病住院治疗过,现客户因同样的疾病住院治疗,客户属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所以我司给予客户的这次申请的理赔决定为:对客户申请的此次理赔拒赔。

    【案例分析】

    客户应具备完善的保险知识,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且应对理赔所需资料熟知,但是要求客户在投保时务必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前有病史未告知,在投保后再次发生同样的疾病或是因前期疾病产生的并发症,保险公司是不能为客户进行理赔赔付的!

    【风险提示】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客户在投保时需要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并履行如实告知的诚信义务。例如客户在投保前已存在恶性肿瘤病史,但在投保重疾险时未告知,若未来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文/王福英)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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