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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驾驶致人死亡 邯郸一公交司机及公司负责人被追究刑责

河北新闻网 2021-09-26 16: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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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苗文金)未取得大型新能源客车驾驶证,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近日,邯郸男子娄某因准驾不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与该公交公司负责人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7月30日,公交车司机娄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受临漳县某某公交公司指派,承担汛期人口转移工作。当天21时3分许,娄某驾车在临漳县高速连接线与马义线交叉口处,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当场死亡。

    依照相关规定,娄某所持驾驶证并不能驾驶大型新能源客车,且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临漳县某某公交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安排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司机上路行驶,二者共同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转弯未让直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邯郸市交巡警提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请广大驾驶人切莫以身试法。客运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客运从业人员聘用考核把关和日常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李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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