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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布

    来源: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8-12-05 1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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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布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外公布,按照该意见,到2020年,“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健康信息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共享应用,医疗健康服务供给更加优化、智慧、精准,服务质量与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202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1家互联网医院

    根据意见,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医疗机构可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所有在线开具的诊断和处方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并建立患者电子病历。到2020年,省直至少建设2家互联网医院,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建设1家互联网医院,鼓励民营医院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依托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互联网医院监管系统,接入所有互联网医院,实现统一监管。

    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建设省、市、县三级远程医疗综合管理和运营监管系统,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断延伸,逐步建立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以县域医共体为依托,在县域内积极推行“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支持和鼓励专科联盟依托全省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立远程专科诊断中心。推进中医远程医疗服务。到2020年,全省62个贫困县实现远程医疗全覆盖,其中深度贫困县要提前实现。鼓励医疗机构探索以医学影像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提升远程医疗诊治精准性。

    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

    根据意见,河北将利用互联网重点加强对老年人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等在线服务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审核、数据分析、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精准做好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等工作。创新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在保障健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面向全省居民和医疗卫生机构开放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服务,引导群众有效预防和治疗疾病,推进电子健康档案规范使用。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向公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流行预警和防治知识,以及营养健康等公共卫生常识。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流行病学因素、虫媒监测、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和挖掘,加强对重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预测疾病流行趋势,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搭建京津冀医药用品采购平台

    意见规定,提升药品供应保障和短缺药品的监测预警能力,搭建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实现京津冀区域内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等信息的交换共享。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鼓励推广“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探索基于互联网医疗信息平台提供中医药服务。

    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进一步优化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逐步拓展覆盖社会保障卡支付、居民健康卡支付、银行卡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探索实现多卡通用、脱卡就医,为患者提供多种在线支付方式和更加便利的服务。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制定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健全我省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

    推进移动医疗应用 开通移动支付

    意见规定,推动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大力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数据实时交换。积极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推进移动医疗应用。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实现为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医疗机构可以利用健康物联网设备、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家庭监测等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

    此外,意见指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要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要。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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