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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说法】拒绝家庭暴力!民法典告诉你如何对付“安嘉和”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21-02-05 15:14:25
    语音播报

    【律师说法】拒绝家庭暴力!民法典告诉你如何对付“安嘉和”

    据联合国数据统计,全球35%的女性曾遭受家暴;据全国妇联统计,我国有30%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而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报警。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那什么是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又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家庭暴力并不是我们平常理解的夫妻打架,家庭暴力采取的方式是比较激进的,并且造成的后果往往也是比较严重的,并且持续性、长期性的家庭暴力甚至导致刑事犯罪。

    理论上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为以下四种形式:1、身体暴力,这个是大部分家暴案件的表现形式;第二种暴力形式就是精神暴力,往往以经常性的谩骂和恐吓的方式造成受害人限于恐惧中;后两种分别是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因为家暴案件的隐私性和私密性,所以这两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实践中更难维权及被法院认定。

    二、一旦遭遇家暴又该怎么做呢?

    (一)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首先,受害人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索要报案记录或回执,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做伤情鉴定,情形比较轻微的,公安机关会视情形,向施暴人作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伤情比较严重,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还会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其次,受害人要及时就医,并索要诊断证明、病例等与伤情有关的证据材料。

    再次,可以向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及妇女联合会等多个单位及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或求助,并要求有关部门记录在案予以协调。

    (二)注重收集证据

    除上述公安机关、医院及相关部门的证据外,受伤部位的照片及遭受家暴时的录音或视频资料或证人证言注重原件的留存。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受害者或施暴者居住地或家暴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防止再次侵害的产生。

    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案例:

    赵女士因长期遭受其丈夫孙先生的家庭暴力,遂于今年年初向某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每次遭遇家暴的照片;2、孙先生发送的具有恐吓、威胁的短信及微信截屏;3、3次遭遇家暴的报警记录。法院受理后,对孙先生进行了询问,孙先生称没有家暴赵女士,只是双方吵架胡噜对方两下。

    最终,法院结合孙女士提交的证据及询问情况,裁定:一、禁止孙先生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孙先生威胁、辱骂、骚扰赵女士。

    通过赵女士的案例可以看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人遭遇危险的可能性,而且对施暴者来讲也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赵先生一旦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人身安全令,在离婚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均可以提出。

    (四)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受害人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我们团队连续三年制作的河北省离婚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因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的案件占比在24%-28%之间,但仅有不到3%的受害人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在支持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往往结合报警记录、伤情记录及鉴定报告、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多项证据认定家暴情节,并根据情节轻重支持损害赔偿。

    家暴非家事,只有0次和许多次。如果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固定证据并积极维权,一定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就如同《请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女主梅湘南一样,经历了家庭暴力的婚姻重创,大胆的运用法律武器勇敢直面伤害并努力寻求美好的明天!                        

     (四)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石家庄市司法局  石家庄市普法办供稿 作者: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硕)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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