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许卫兵)日前,从省国资委获悉,河北省日前出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经营管理、投融资决策、对外担保和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本运营、境内外上市和产权交易中,因严重过错或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将被追究党纪、政纪、经济和其他责任。
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包括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由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管理任免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副职负责人及享受副职待遇的人员等。
根据规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任: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不落实,按照《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或连续3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下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纪律、内部控制制度,程序缺失或不落实,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以及资产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规定程序等,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在投资项目招投标、建设等活动中,疏于监督管理,造成项目严重浪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过长延期或停工的。
此外,在投融资决策、对外担保和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本运营、境内外上市和产权交易中,因严重过错或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也将被追究责任。
按照规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调任后,被发现原任职期间存在重大经营责任应追究的,将追溯至以前任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