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来源:承德政府网 2016-11-16 10:22:39

    11月15日,记者在市民政局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承德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

    目前,全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为23765 人。调整后,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

    同时,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 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540 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达到12000 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0 元,达到每人每月420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80 元提高至500 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 元提高至500 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 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 元。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第23 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 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记者孙涛 通讯员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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