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意见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7-01-05 13:38:43

省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燕赵都市报记者 任学光 蔡艳荣

日前,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这样的目标任务:石市将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按照属地管理,城乡统筹,政府托底,社会参与等基本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1 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执行。

2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标准制定的统筹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特困人员救助指导标准,研究制定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 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内容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4 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示 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无关的内容。

发放 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终止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在30日内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 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6 集中供养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区)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举办的,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乡(镇)政府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不足的,应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供养服务机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石市还将积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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