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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7-07-20 18: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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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河北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包括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落实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四个方面共13条具体任务。同时配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解读全文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之后,中央再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06年开始试点,2007年全面铺开。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我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我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持续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意见》,提出贯彻落实举措,要求各级各部门抓好落实。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大部分,其中主要任务包括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落实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四个方面共13条具体任务。

    三、对有关政策的解读

    (一)关于工作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关于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基本的工作就是集体林地的承包确权和登记发证,为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要求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推进确权发证。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按要求登记发证;对采取联户承包的,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二是探索“三权分置”。认真落实和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依法保护农户通过家庭承包为主的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承包权,拓展集体林地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探索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加快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三是规范合同管理。加强指导,推广使用统一的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四是加强纠纷调处。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明确加强纠纷调处的具体措施。

    (三)关于落实生产经营自主权。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公益林管理,放活集体商品林采伐,落实林权权利人生产经营自主权,《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完善集体公益林管理。对于公益林,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动态调整,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采伐及流转,提高管护和经营公益林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力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二是放活集体商品林采伐。对于商品林,从采伐限额入手,进一步放活采伐限制,规定了“采伐经济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限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

    (四)关于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为解决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问题,提高集体林经营水平和效益,《实施意见》要求:一是推进集体林权稳妥流转。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林地的,以流转经营权为主,对流转经营权的程序和环节提出了要求。完善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引导农户到流转交易平台上公开流转集体林权。各县(市、区)要设立林权流转补助资金,对林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提出了加强监管的要求。二是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发展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造林绿化成林后可按一定比例在非林地搞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可获得相应奖励等鼓励措施。三是加快发展林下经济。积极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休闲康养,推进集体林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了鼓励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的具体措施。四是发展林果富民产业。推进我省林果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林果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林业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五)关于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为增强对集体林业的扶持力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加强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集成林业队伍能力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加快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功能。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生产性服务,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二是强化财政扶持。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林业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完善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加大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适时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扩大森林类保险险种范围和覆盖面,探索开展特色商品林保险试点。

    (六)关于保障措施。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各级政府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二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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