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手机版

读报
河北新闻本网原创
  • 分享
  • 为河北立法事业把向定轨——解读《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8-08-09 08:48:38
    语音播报

    为河北立法事业把向定轨——解读《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立法条例是开展地方立法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指导河北省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把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期盼日益提高,河北省地方立法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亟需通过立法的形式提炼固化。因此,及时修订地方立法条例对于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河北省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指出立法工作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此背景下,河北省及时将修订地方立法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和审议,2018年5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初审,7月份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70条,其中新增18条,修改43条,进一步完善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提供了法制保障。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既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法规质量的标准,它要求尊重地方立法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注重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使地方性法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方立法内在要求。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是通过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确保地方立法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规定地方立法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实际需要编制,实现立法决策与发展改革决策相衔接。完善审议和表决机制,规定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委会表决,并增加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分别表决等表决形式。增加评估机制,明确第三方评估、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配套规定以及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法规部分适用等一系列措施。

    地方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要求,条例在总则中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机制,加强人大的统筹作用,细化编制程序和具体要求。加强和改进地方性法规起草机制,明确起草主体责任,通过自主立法和提前介入,发挥人大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全过程的主导作用。

    广泛开展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坚持人民立场,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要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

    参与立法不仅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让人大代表更多、更深入地参与立法实践,准确全面地表达民意,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有利于在立法中最大限度体现群众关心和期盼。条例以此为出发点,着力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实践机制,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规定常委会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法规案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意见,应当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省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

    公众参与立法是民主在立法决策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计划主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把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为了更好地推进开门立法,确保民主立法真正落到实处,条例增强立法的公开性,细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和时限,规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制度,对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形、参加的人员等作了规定,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发送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征求意见,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事项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的意见。此外,还建立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根据需要征求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发挥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增加吸收专家参与起草的规定,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严格做好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是党的十九大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础上新增的立法原则,核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它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立法权。

    职权法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依照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进行。立法法对省、设区的市、自治县的立法权限已经作了规定,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分三个层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代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制定。省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二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三是自治县人大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对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作了明确。

    落实不抵触原则和法律监督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为了保障各有关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立法活动,条例根据河北省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报请批准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设专章规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对报送材料、批准程序、合法性审查、审查征求意见、决定通知和发布公告等进行了规定,使报请批准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完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备案程序,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报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此外,明确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按照《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者周洁 通讯员袁任新 高志轩)

    责任编辑:高小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