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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2018-09-08 15:31:28
    语音播报

    《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发布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李春炜)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让农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

    据悉,补充保险是为确保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基础上,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补充性医疗保障的特惠政策,重点解决医保目录外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较高可能导致的贫困问题。

    补充保险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将其作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成脱贫攻坚政治任务的超常举措;必须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相互融合;必须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让农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大幅减轻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为农村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提供健康扶贫医疗保障。

    其中,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员)。

    补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1、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报销后自付部分;2、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不含《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不予报销费用目录》)。

    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报销范围。2018年度、2019年度起付标准为2100元。以后年度,根据补充保险运行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整。

    报销比例及限额: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含),报销80%,个人负担20%;1-2万元(含),报销85%,个人负担15%;2-3万元(含),报销90%,个人负担10%;3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5%,个人负担5%;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16万元。

    此外,补充保险的年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持一致,为每年12月26日至次年12月25日。

    据悉,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度补充保险待遇自2017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

    责任编辑:郑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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