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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倡导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19-07-24 14: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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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倡导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

7月23日,《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新增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鼓励燃油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亮点

划定禁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条例(草案)》提出,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鼓励海铁联运,提高铁路运输比例。推广低能耗绿色运输模式,提高运输效率。

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在该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于新车的注册登记,《条例(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与转入业务。新登记注册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须及时维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条例(草案)》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储存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禁止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燃料。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聚焦

加强营运重型柴油车管理

《条例(草案)》指出,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我省将对公交、客运、环卫、物流运输等领域柴油机动车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柴油机动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排放检验、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使用登记制度,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车辆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

《条例(草案)》提出,在用机动车要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从事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留存检验的信息数据和图像数据以及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维修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淘汰和治理高排放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营运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等。

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其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的,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的,在线监控数据保存时间少于三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留存检验信息数据和图像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并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燕都融媒体记者 呼延世聪 杨佳薇

责任编辑:孔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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