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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7市公安局最新通告!石家庄、张家口、邢台、邯郸……

    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 2020-02-27 19:43:47
    语音播报

    河北7市公安局最新通告!石家庄、张家口、邢台、邯郸……

    2月2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复工复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在石家庄市居住、务工、就学的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租赁及承租人情况;从武汉返回本市的流动人口应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管理的通告》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 ,进行疫情防控管理。

    张家口

    张家口市公安局最新发布关于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来张、返张人员自主申报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张家口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来张、返张人员自主申报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央和省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来张或返张人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即日起,实行来张、返张人员信息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来张或返张人员有疫区居住史、途经史或者与疫区人员、患病人员接触史,应在24小时内向单位主管部门或者驻地村(社区)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

    2、来张或返张人员不得携带或托运、转运行李、物品中含有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及其他可能含有病原体物品。

    3、任何人不得阻挠企业复工复产、正常生产以及侵犯企业及返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4、任何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违法阻断国省干线公路、县乡村公路,影响交通运输秩序。

    5、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外省(市)和本省外市来张、张家口籍外出返张人员需在到达张家口行政区域24小时之内,主动申报登记个人信息。上述人员必须确保个人申报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对于瞒报、迟报、不如实上报个人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方便广大来张、返张人员信息申报登记,请以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快速进入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提交相关内容。此二维码与张家口市疫情联防联控“云登记”管理系统联网使用。

    来张、返张人员信息申报“云登记”二维码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2020年2月24日

    邢台

    邢台市公安局最新发布关于复工复产复市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邢台市公安局关于复工复产复市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又逢返程复工高峰,为进一步防止疫情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邢台市公安局就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申报登记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凡来我市居住、务工、就学的流动人口,都应当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租赁及承租人情况。

    三、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企、事业单位,非本市户籍人员滞留本市的学校、培训机构、在建工地,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如有返程务工、求学人员,在做好防疫检疫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卫健防疫机构。

    四、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学校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从武汉及重点疫情发生地返回本市的流动人口应当第一时间到所在社区(村)委员会进行登记,自觉居家隔离;期间如有发热等异常情况,应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六、为避免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邢台市公安局已开通互联网申报登记,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邢台公安”,进入“便民服务”栏,在户政服务平台进行自助申报登记。同时,对外来人员集中的用工单位,各级公安机关已开通“绿色通道”,可上门办理登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4日

    辛集

    2月24日,辛集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外出返辛或来辛人员如实上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外出返辛或来辛人员如实上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辛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大排查,加强外地来辛或辛集人员外出返辛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所有辛集以外人员来辛或辛集人员外出返辛的,应在抵辛24小时之内,主动到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驻地村(社区)或网格单位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二、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三、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不及时如实上报,仍允许其上岗,造成传播危险或传播后果的;

    五、随身携带或托运、转运行李、物品中含有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及其他可能含有病原体物品的;

    六、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欢迎广大群众对身边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员进行举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来之不易的局面,保持辛集一方净土。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辛集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4日

    邯郸

    邯郸市公安局最新发布关于复工复产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邯郸市公安局关于复工复产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央和省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来邯或返邯人员有疫区居住史、途经史或者与疫区人员、患病人员接触史,应在24小时内向单位主管部门或者驻地村(社区)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

    二、来邯或返邯人员明知患有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疫情防控人员采取的紧急措施。

    三、来邯或返邯人员不得携带或托运、转运行李、物品中含有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及其他可能含有病原体物品。

    四、复工企业知悉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应立即对其隔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任何人不得阻挠企业复工复产、正常生产以及侵犯企业及返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任何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违法阻断国省干线公路、县乡村公路,影响交通运输秩序。

    希望广大群众监督,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形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2020年2月22日

    承德

    承德市公安局最新发布关于外出返承或来承人员如实上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承德市公安局关于外出返承或来承人员如实上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承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大排查,加强外地来承或承德人员外出返承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通告如下:

    所有承德以外人员来承或承德人员外出返承的,应在抵承24小时之内,主动到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驻地村(社区)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三、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造成传播危险或传播后果的;

    五、随身携带或托运、转运行李、物品中含有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及其他可能含有病原体物品的;

    六、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鼓励广大群众对身边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员进行举报。凡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22日

    保定

    保定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来保、返保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的通告↓↓↓

    保定市公安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来保、返保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的通告

    为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全市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和《保定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预案》《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实行来保、返保人员信息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外省(市)和本省外市来保、保定籍外出返保人员需在到达保定行政区域2小时之内,主动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每人每次来保、返保均需如实申报登记。

    2、自2020年1月25日之后,所有已到达保定市行政区域的外地人员和保定籍外出返保人员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4小时之内,主动申报登记个人信息。

    上述人员必须确保个人申报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对于瞒报、迟报、不如实上报个人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方便广大来保、返保人员信息申报登记,请以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快速进入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提交相关内容。  

    来保、返保人员信息申报登记二维码:

    特此通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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