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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灵寿县“8.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发布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 2020-11-25 13:24:15
    语音播报

    灵寿县“8.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发布

    8月20日,石家庄市灵寿县234国道西孙楼村路段发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对该事故深度调查,全面排查治理了事故路口及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涉事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管理漏洞

    8月20日9时27分,朱某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拉载4人沿灵寿县234国道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631公里350米处(西孙楼村道口)左转弯时,与董某贤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相关技术鉴定,朱某江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道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董某贤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通过村镇道口,超速行驶。朱某江、董某贤二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董某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对交通事故事实调查的基础上,石家庄市交管局成立了“灵寿‘8.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从企业主体责任、道路安全隐患、部门职能责任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事故路口存在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和不完善的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发生路口无村庄标志、无“十字”路口指示标志,中心隔离带内设置的“道口”标志被树木遮档,事故路段存在中心隔离和路侧开口过多。

    肇事重型半挂货车所属的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该公司未向辖区交警大队如实报备车辆、驾驶人底数,逃避监管,公司对肇事货车驾驶人失管漏管,教育培训未按时开展,教育流于形式。该公司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较多,有15辆车存在3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也未配备交通安全员。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行唐交警大队分别对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对公司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依法对公司管理人进行了处罚,对其所属隐患车辆业务进行锁定并禁止上路行驶。

    针对事故路口及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石家庄市交管局函告灵寿县政府,对隐患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石家庄市交管局也对灵寿县交警大队进行约谈,大队长作出检查。

    根据事故深度调查发现的隐患,石家庄市交管部门加强国省道路巡控警力部署和勤务安排,增加警力不定时不定点巡逻频次,加快落实大中型货车靠右行驶管理,采取规范车道行驶、降低车速、设置电子监控、电子抓拍等措施,保障道路行车秩序,防范事故发生。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灵寿县“8.20”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0日9时27分,234国道西孙楼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死亡4人、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0.8万元。通过对该案深度调查,涉事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主体责任及职能责任,全面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堵塞了管理漏洞,深度拓宽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层面,在实际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 事故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0日9时27分,朱某江驾驶冀AK273B号沿234国道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631公里350米处(西孙楼村道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北向西南董某贤驾驶的冀AP6169、冀AHA5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

    二 事故现场的处置

    (一)接处警情况

    2020年8月20日9时29分许,灵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该事故报警(报警人:张某锁)称:在234国道西孙楼村路段,两车相撞,两人死亡。9时31分,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迅速组织事故处理中队、执勤二中队赶赴现场,9时45分到达现场。

    (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家庄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管理局局长马立新、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崔海林、事故处理大队长王强、灵寿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田玲坡、灵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曹俊霞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实施管控保护,疏散围观群众,救治受伤人员,救出被困人员,控制肇事司机,开展现场勘查等。灵寿县县委书记宋存汉、副书记赵丽荣、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周建红、政府副县长尹国亮等同志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督导伤者救治及家属安抚工作。

    三 交通事故调查

    (一)现场勘查

    发生事故道路为京赞公路(G234),事故路段呈东北西南走向,事故发生地点位于G234与灵寿县西孙楼村路口,在道口北侧路面上头西南尾东北停放着一辆冀AP6169、冀AHA5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半挂货车后方约11米处右侧路外翻倒了一辆号牌为冀AK273B小型普通客车。

    (二)肇事车辆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0年8月20日8时50分许,驾驶人董某贤驾驶冀AP6169重型货车和张某锁一起从行唐家中出发拟到山西拉货,空车行驶至灵寿县234国道西孙楼村道口发生事故,经事故部门鉴定董某贤驾驶货车超速(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车辆时速73公里/小时),未发现疲劳驾驶现象。

    (三)肇事驾驶人情况

    1.董某贤,事故车辆冀AP6169、冀AHA5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13012319711006****,驾驶证档案编号13010013****,准驾车型为A2,初次申领日期1996年3月19日,有效期始2020年05年10 日,有效期止2080年5月10日,发证机关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发前驾驶证状态为正常。

    2.朱某江,事故车辆冀AK273B驾驶人,男,身份证号13233619720917****,驾驶证档案编号13010199****,准驾车型为C1,初次申领日期2011年12月9日,有效期始2017年12月9日,有效期止2027年12月9日,事发前驾驶证状态为正常。

    (四)肇事车辆情况

    事故共涉及两辆车:重型半挂货车,车牌号,冀AP6169、冀AHA58(挂);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AK273B。

    1.冀AP6169重型半挂牵引车: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系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型号BJ4253SNFKB-XJ,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8505KG,事发时牵引质量6000KG。出厂日期2014年12月20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2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行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为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4日。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一百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4日。

    冀AHA5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盛川达牌重型半挂货车,系河北双富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型号HSF9400CCY,车辆类型为仓栅式运输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4000KG,事发时空载。出厂日期2015年10月,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2.冀AK273B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为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灵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05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核定载客5人,实载5人。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五十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车损险,期限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体内酒精检验情况: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驾驶人董某贤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出具了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4550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酒驾因素。

    2、车辆检验情况:北京龙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京龙〔2020〕交鉴字第08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冀AP616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前部与冀AK273B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

    (2)冀AP616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HA58挂号盛川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3km/h;冀AK273B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9km/h。

    (3)冀AP616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HA58挂号盛川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冀AK273B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合格。

    四 事故成因分析及认定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相关技术鉴定,对事故成因分析认为:朱某江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道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董某贤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通过村镇道口,超速行驶;二者均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2020年8月28日,灵寿县交警大队制作第13012612020000014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朱某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董某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朱某江、董某贤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张某涛、周某、李某华无责任。

    五 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

    在交通事故事实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和《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2020年8月2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管局局长马立新任组长,交管局副局长崔海林任副组长,事故、车管所、公巡、法制、安监等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灵寿‘8.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从企业主体责任、道路安全隐患、部门职能责任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一)道路环境调查

    1、发生事故道路为京赞公路(G234),事故路段呈东北西南走向,事故发生地点位于G234与灵寿县西孙楼村路口。G234设计时速80KM/h,一级公路,沥青路面,道路宽度为22米,双向6车道,其中机动车道4条,非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由白色单实线分隔,道路中心由绿化带隔离,隔离带宽2.8米,隔离带内绿植高约2米。中心隔离带在西孙楼村口入村位置开口26.9米,开口两侧设置有“道口”标志2处,其中道口东北侧绿化带内设置有1处,西南侧隔离带头设置1处,通过中心开口可进入对向车道。西孙楼入村道路为村道,水泥路面,宽8.6米,与G234呈倾斜交叉,路侧开口宽20米,开口西南侧设置有1处道口警示桩。根据卡口数据分析,G234日均流量15695辆/日,其中大型货车3623辆 /日,其他车辆12072辆/日。8月20日当天流量分别为:总流量14392、其中大型货车3184;西孙楼村进出车辆198辆次,包括小型汽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据观察,横穿道路车辆约占65%(含电动自行车)。

    2、据灵寿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2020年8月20日上午未出现降雨,9时27分风向为偏东风,2分钟平均风速1.4m/s,能见度11311米,9-10时平均气温23.8度,湿度72%。

    (二)驾驶人、车辆调查

    1、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情况:董某贤,男,1971年10月0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驾驶证号:13012319711006****,驾驶证档案编号:13010013****,准驾车型A2,初次申领日期1996年5月10日,有效期止2080年5月10日,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档案内显示,董某贤1996年5月10日初次申领准驾车型为B的实习驾驶证,1998年5月25日实习期满换领准驾车型为B的驾驶证,2004年5月10日换领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三年内违法信息共57条,经核查,该驾驶人档案内容信息完整,考试信息记录完整,驾驶人培训审验记录完整,近三年驾驶人无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正常。经了解,事故发生时董某贤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的疾病,家庭和睦,未发现有存在影响驾驶的情形。

    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情况:朱某江,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驾驶证号:13233619720917****,驾驶证档案编号:13010199****,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9日,有效期止2027年12月9日,当前状态:注销(因在此起事故中死亡,8月28日灵寿县交警大队将其驾驶证注销)。三年内违法信息共17条,经核查,该驾驶人档案内容信息完整,考试信息记录完整,朱某江为C1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未记满12分免于审验,近三年驾驶人无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正常。经了解,事故发生时朱某江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的疾病,家庭和睦,未发现有存在影响驾驶的情形。朱某江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8月26日死亡。

    3、冀AP6169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BJ4253SNFKB-XJ,机动车所有人: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2月28日。档案资料及凭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有一只损害)、车辆识别代号、车辆标牌(发动机型号除外)和车辆外观等主要数据与登记信息相符,但实车上的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号与登记信息不符。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号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经核查,属于私自更换发动机未办理变更登记。造成安全技术状况存在隐患。

    4、冀AHA58挂盛川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HSF9400CCY,机动车所有人:张某锁,石家庄市行唐县市同乡******,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0月31日。档案资料及凭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车辆标牌和外廓尺寸等主要数据与登记信息基本相符,该车后防护装置变形,第二轴右侧轮胎磨损严重,不符合GB7258规定。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档案中留存的不符,通过查看2018年和2019年度该车检验资料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明显不一致。该车后防护装置变形,第二轴右侧轮胎磨损严重,不符合GB7258规定。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档案中留存的不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属于拼装车辆。以上造成安全技术状况存在隐患。

    5、冀AK273B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型号SC6449DV4,机动车所有人:灵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5月31日。档案资料及凭证齐全有效,未发现问题。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后面)、车辆外观(严重变形)等主要数据与登记信息相符,未发现其他问题。

    (三)驾驶人、车辆所属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调查

    1、肇事车辆冀AP6169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车辆《道路运输证》证号为“冀交运管石字130125018239号”,发证日期2017年10月24日,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冀AHA58挂绿色盛川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张某锁,车辆《道路运输证》在事故车内未取出(状态不祥)。冀AP6169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HA5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经营人为张某锁,张某锁于2017年10月以租赁方式获得实际经营权,并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施自主经营。张某锁,男,住址行唐县市同乡******,身份证号为13012519890912****。肇事驾驶人董某贤,男,驾驶证号13012319711006****,准驾车型A2,住址为正定县南楼乡******,从业资格证号码13012319711006****,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0月16日,有效期限2025年10月15日,培训教育起止时间为2018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董某贤是车辆实际经营人张某锁自主聘请的驾驶人,未向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备案和签订驾驶人聘用合同。

    2、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1日,是由两名股东联合投资的一家汽车销售、汽车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私营企业,营业期限2010年8月31日至长期,注册资金1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彦(女),身份证号13233719730901****,家庭住址行唐县龙州镇******。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许可证号为“冀交运管许可石字130125300437”。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位于行唐县龙州镇永昌北路。公司实际现有车辆143辆(含挂车),纳入源头监管备案的车辆79辆(含挂车)。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现有员工4名(驾驶人除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较健全,公司股东、经理李某杰主管安全公里,并兼安全员和交通安全员(均没有安全员资质)。公司建有监控平台,配备2名监控员,负责对本公司车辆监控。

    (四)事故发生路段辖区警务安排落实情况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1、根据灵寿县交警大队《2020年7、8月份执勤中队责任路段划分》计划,G234属于执勤二中队管辖。二中队现有人员9人,其中民警1人,辅警8人,中队长梁某锦,指导员郑某平(职工),分为两个执勤小组,其中指导员郑某平带领1组5人,负责G234沿线交通秩序管理。灵寿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民分包该中队。8月20日,该中队在大队的统一安排下,集中开展国省道交通违法查处行动,指导员郑某平带领1组5人,采取定点查处与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法,在G234与新井线(X066)路口至行唐界之间开展巡控,自8时36分至16时42分(均为处罚决定书开具时间)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38起,其中大型车辆违法17起,其它车辆违法21起,履行职务情况良好。

    2、灵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公安交通安全管理中心工作,“一盔一带 安全常在”、“生命无价 酒后禁驾”、“五进”、“减量控大”等工作,努力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发布新闻稿件252篇、开展现场执法蓝鲸网络直播96场次。每周3次向社会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百条违法车辆、高危运输企业”等六类情况,督促驾驶人和运输企业遵章守法。深入重点运输企业、行政单位、中小学校、居民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讲210余场次,发放交通法规、事故案例资料1.6万余份。受教育群众5.3万余人,受教育重点驾驶人3650余人。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500余场次。走进农村村委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广播120场、进集市宣传120场此、进饭店开展宣传240场次,在村内显耀位置更新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橱窗60余处。农村受教育群众达3万余人。联合安监、消防、人防、司法等多家县直机关单位在城区广场、公园开展联合宣传教育活动15场次,提升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

    (五)深度调查暴露问题

    1、事故路口及路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1)事故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和不完善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发生路口无村庄标志、无“十字”路口指示标志,中心隔离带内设置的“道口”标志被树木遮档,自东北向西南行驶车辆无法观察到,道路中心开口未设置信号灯或者警示标志。

    (2)事故路段存在中心隔离和路侧开口过多交通安全隐患。灵寿县交警大队对此问题已于2019年4月16日、5月7日、5月17日分别向灵寿交通运输局发函,建议对G234行唐界至孟托村口路段46处中心隔离开口和中心绿化带绿植较高影响行车安全视距问题进行整改,至本次事故发生未见整改。

    2、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对驾驶人管理教育不到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

    (1)该公司车辆、驾驶人底数未向辖区交警大队及时、如实报备接受源头监管,公司名下实际车辆143辆(含挂车),纳入源头监管车辆79辆(含挂车),肇事车辆冀AP6169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HA5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均未纳入监管服务平台实施源头监管,公司对该车失管漏管。

    (2)公司未落实驾驶人聘用制度,驾驶人与公司均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对驾驶人失管漏管,部分车辆实际经营人不及时、不如实向企业提供车辆驾驶员信息,致使企业不掌握实际经营人聘用驾驶人情况,公司对所属驾驶人管理教育制度不到位,教育培训未按时开展,教育流于形式。

    (3)公司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有15辆车存在3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该公司未按照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的《道路运输单位配备交通安全员的规定》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

    六 责任追究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追究情况

    灵寿县交警大队于2020年8月21日对冀AP6169、冀AHA58(挂)号货运车驾驶人董某贤立案侦查,同日董某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向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请逮捕。9月4日被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企业管理责任人追究情况

    1、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行唐交警大队分别对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彦进行约谈,要求对公司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2、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对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靳某彦进行处罚,对其所属隐患车辆业务进行锁定并禁止上路行驶。

    3、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针对行唐县盛安汽贸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已向行唐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函告,建议督促整改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管理责任进行追究。

    (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1、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分别向当地政府进行了函告:针对事故路口及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函告灵寿县政府,对隐患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进行追究。

    2、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灵寿交警大队大队长进行约谈,要求加强对国省道、县乡、农村道路的交通管理,排查安全隐患,严查各类超员、超速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在全市“减量控大”工作会议上,灵寿交警大队大队长向全局做了书面检查。

    七 调查成果运用及效果

    为深刻吸取灵寿县“8.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全市道路运输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预防重点措施,全力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采取以下措施:

    (一)灵寿县交警大队就国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一次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治建议,主动向政府报告,督促责任部门立即开展整治。

    (二)加强国省道路巡控警力部署和勤务安排,严格按照公路巡警中队建设要求,增加警力不定时不定点巡逻频次,开展网上巡查,实现不间断巡控。

    (三)以创建“国省道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路”活动为契机,加快落实G234大中型货车靠右行驶管理,采取规范车道行驶、降低车速、设置电子监控、电子抓拍等措施,保障道路行车秩序,减少事故发生。

    八 交通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灵寿县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一对一工作组,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解决受害方生活生产困难,协调处理后续事务,组织医院对事故伤者全力救治,经过周密细致工作,所有伤者得到有效救治,并陆续治愈出院。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当事人、事故车方单位及相关保险公司等及时进行了损害赔偿调解,所有事故受害方对事故处置处理工作均表示满意,整体的事故处理过程工作得到了平稳有序的解决。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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