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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间 出租车停运产生纠纷咋处理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21-03-03 12: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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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 出租车停运产生纠纷咋处理

    疫情期间 出租车停运产生纠纷咋处理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造成损失双方合理共担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病毒传播,确保防控成效,部分出租车停运。但因停运造成的损失,双方该如何分担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租车停运造成的纠纷,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判决生效。

    原告(反诉被告)高某、被告(反诉原告)范某于2017年4月签订《出租车大包合同书》,2020年1月前,原告均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告交纳租金,2020年2月后因疫情出租车停运,原、被告双方没能就租金减免问题达成一致,2020年4月3日,被告范某根据车辆定位将出租车开走。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赔偿部分损失。

    原告(反诉被告):请求解除合同、减少租金、返还押金等费用

    原告诉称:被告已于2020年4月3日将车辆开走,其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原告于疫情期间与被告协商减免租赁费用,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仅应承担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适当减免后的费用,2020年4月4日后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3045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保险损失4549元、2019年油补的一半2812元,共计27361元。

    被告(反诉原告):原告违约在先,应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利用疫情做文章,故意拖延租金拒不交纳长达50天之久。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才收回车辆。同时,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通知只是支持出租汽车企业减免费用,被告并不是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盈利受损,原告将损失全部转嫁给被告,单方违约不合情理,要回押金、购买车辆保险费用、燃油补贴均是无理要求。

    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承租金30458元;原告承担合同标的额30%即45690元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损失合理共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就租赁出租车达成《出租车大包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在正常经营出租车期间足额交纳了2020年1月及之前的租金,后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运营,未向被告交纳租金,被告于2020年4月3日收回车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在事实上已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经营期间未违章,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押金2万元。因被告于2020年4月3日收回车辆,而原告已提前预付了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的车辆保险费5449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9个月的保险金4087元,并根据合同约定应给原告2019年油补的一半即2812元。自2020年2月以后,原告未向被告交纳租金系受疫情影响,而疫情系不可抗力,原、被告应分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故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63天)的租金,被告应减半向原告收取租金共计3762.5元。

    2020年11月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范某的《出租车大包合同书》;被告(反诉原告)范某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押金2万元、保险金4087元、油补2812元,共计26899元;原告(反诉被告)高某给付被告(反诉原告)范某租金3762.5元。被告范某提起上诉,2021年2月20日,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疫情属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应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2020年2月底,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转发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维护健康稳定发展工作经验做法的通知》,支持出租汽车企业减免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各级、各部门也相继发出了相关的文件,倡导减、免、缓等措施,旨在减少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损失,引导大家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4月3日将车辆收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在事实上已解除了合同。对于2020年2月1日至4月3日的租金,原告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租车停运,造成租金无法及时支付,原、被告双方因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商无果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双方损失共担。(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责任编辑:孔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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