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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河北新闻网 2021-06-30 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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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廊坊市自然公园。(河北日报资料片)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尤丽君、刘喜荣 河北日报记者孟宪峰)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廊坊市第一部林业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临时占用期满后及时开展绿地恢复工作。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处处绿树成荫。(河北日报资料片)

    《条例》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护制度,配备管护人员,加强国土绿化建设、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国土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国土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组织,配备人员,落实责任。国土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

    《条例》指出,因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砍伐城市绿地树木的,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廊坊城市小区环境优美,生态宜人。 (河北日报资料片)

    为加强国土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条例》严禁损害绿化的行为,包括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踩踏、刻划、拴挂、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掘取树根树皮、非法采摘花果枝叶,擅自在绿地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绿地内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绿地种植蔬菜、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畜家禽、堆放物品或者未经批准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线杆及其他设施,损坏、刻画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以及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条例》明确,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城市市区公园及园林、林木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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