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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来源:衡水日报 2019-11-04 1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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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衡水市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尘肺病防治目标要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衡水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作为完成健康扶贫任务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目标要求,扎实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提出到2020年底,尘肺病防治目标要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据悉,整个攻坚行动包括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防治技术能力提升五项行动。

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集中开展冶金、建材、玻璃钢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继续推进实施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冶金、陶瓷、建材、玻璃钢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者,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同时,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加强冶金、建材、玻璃钢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冶金、建材、玻璃钢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9月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整合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市、县两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对接省级支撑网络。按照“市级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9月底前,确定市人民医院承担职业病诊断;各县(市、区)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逐步建立完善镇街康复站,村居康复点。(刘健)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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