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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召开道路客运企业警示教育会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09-09 17: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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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召开道路客运企业警示教育会

近年来,石家庄客运车辆运输安全形势总体上是比较平稳的,我市7793辆客运车辆(含公交和城乡客运)未发生过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不含)的道路交通事故,与6年前相比,客运车辆亡人事故起数和伤人事故起数大幅下降,恶性交通事故基本杜绝,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也大幅减少。这些成绩的取得,除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以及专项整治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安全带使用、非法营运、超员、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加强旅游包车监管,排查治理运输企业、车辆和道路安全隐患,加强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强化企业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严厉处罚企业和车辆违法行为外,主要还是近年来各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提高了政治站位,树立了安全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了岗位责任制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等制度。

但是,当前我市客运交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比如,2018年平山圣地客运有限公司、石家庄裕翔客运有限公司、石家庄公交总公司三分公司、新乐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和新乐长安客运有限公司五家客运公司的车辆分别发生了一起一次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2019年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一公司、赵县顺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车辆各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行唐神州客运有限公司和矿区辖区的石家庄鹏程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生了一起一次死亡2人的交通事故。这9起亡人事故客运车辆大都负主要责任以上。另外,部分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禁止标志指示、违反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等严重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如果这些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得不到及时治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得不到认真落实,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在企业第一位,忽视安全生产,那么今天的违法就可能是明天的事故。我们要牢固树立起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要过高估计本企业的安全形势,尤其不要过高估计驾驶人的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和驾驶行为,要有“如履薄冰”的责任意识,必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驾驶人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和动态监控制度,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此次召开全市道路客运企业负责人集中警示教育大会,目的就是通过再次“拽拽耳朵、扯扯袖子”警示大家,要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客运车辆一切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一、当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1、目前,全市共有公路客运47家,旅游客运18家,公交客运22家,农村客运23家。从我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看,客运企业还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2、动态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不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监控在线车辆,主要表现为,一是监控设备陈旧老化,维护管理跟不上,监控有死角,监控信息不准确,甚至车辆出现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和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监控不到,系统不报警,不能及时发现在线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二是专职监控人员配备不足,违反最低配备2人的规定,操作不熟练;三是安全提示警示不及时,驾驶人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四是对多次违规的驾驶人教育培训不到位,落实奖惩不到位;五是监控台账记录不实、不规范;六是有的车辆承包驾驶人故意损坏或拔掉监控终端线路违规运输,逃避监管。

为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情况,我局未使用“河北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监控,而是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的缉查布控系统中的“卡口系统”实时监控,发现了大量的客运车辆存在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情况,这是实实在在的证据,你拔掉监控终端线路也逃避不了监管。

3、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问题突出。上面我提到,客运车辆主要违法现象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禁止标志指示、违反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等,另外在国省道、县道也存在大量的超速违法行为。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全市有16家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发生了超员运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占到了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总数的25%,其中仅新乐市一个地方就有5家客运企业的车辆出现超员运行问题。另外,在这16家客运企业中,新乐市长安客运有限公司、平山县圣地客运有限公司和赞皇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客运企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已经发生了2条以上客运车辆超员运行的违法行为,占到了客运企业总数的15%。

同时,部分客运企业的百车违法率也是比较高的。今年1-8月份,河北荣御客运有限公司(有119辆车),违法车辆99辆,违法总数340条,百车违法率83.19%,百车违法数285.71%;河北康辉旅游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有41辆车,有34辆违法,违法总数117条,百车违法率82.93%,百车违法数285.37%;石家庄市盛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有客运车79辆,违法车辆64辆,违法总数207条,百车违法率81.01%,百车违法数262.03%;河北西柏坡运输有限公司有78辆车,车辆违法62辆,违法总数186条,百车违法率79.49%,百车违法数达238.48%。

4、对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落实不到位。表现为,一是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但通过检查情况看,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做到,不但从时间上没有保证,而且教育培训的内容简单,只有一页纸,没有授课人和培训考试,甚者,有的驾驶人没有参加教育培训,存在企业代签作假现象,承包经营车辆尤为突出;二是不掌握每辆车的交通违法情况,没有每月分析客运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处理,所以有的车辆交通违法履禁不止,多次违反同一法律条款;三是内部奖惩制度兑现不到位,驾驶人多次违法,还有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作为企业内部处罚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驾驶人没有危机感;四是安全告诫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没有指定专人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询问、告知,预防客运驾驶人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带不良情绪上岗或上岗前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5、落实安全带制度不到位。安全带是“生命带”,就是一旦客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不安全紧急情况,防止驾驶人和乘客伤亡的一种有效防范措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都有明确规定,要求驾驶人和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系好安全带。可是我们大多数客运驾驶人不认真履行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五不两确保”承诺,根本不提示乘客系好安全带,乘客不系安全带照样发车,这种现象,在我们石家庄是非常普遍的。不管是在客运站还是在路上检查发现,大部分乘客不系安全带。这方面外省市做得比我们好,我到过外地出差或旅游乘坐大巴车,驾驶人都要提醒,有一位乘客不系好安全带就不发车,而且有声音提示。不系安全带的危害是非常大的,近几年全国发生的几起重特大客车翻车事故和碰撞事故,在死伤人员中好多都是因为不系安全带,事故发生时造成乘客冲撞叠压或甩出车外造成的。

6、车辆检验和办理报废手续不及时,存在“违法”运输嫌疑。截止8月底,全市有38辆公路客运车辆、4辆旅游客运车辆逾期未检验,14辆公路客运、1辆旅游客运应报废未报废。

7、承包经营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教育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8、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安全问题突出。2016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农业部等11部委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重点乡镇及道路通行条件良好的农村地区,鼓励通过城市公交线网延伸或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能力。采用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经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后,符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目前,全市农村客运企业23家,通过摸排统计,除井陉的石家庄长诺客运有限公司、井陉顺捷客运有限公司和灵寿的灵寿县中山客运有限公司3家公司农村客运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外,其他20家农村客运企业的运营车辆都设置有“乘客站立区”,如这些企业车辆未经当地政府安全评估,安全隐患是非常严重的。

二、法律责任

《刑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都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以及不履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客运行业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业,旅客运输关乎乘车人的生命安全,如果管不好、管不住,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非常重的。

(一)关于刑事法律后果。

对于客运企业来说,最典型的事故案例就是天津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7月1日21时30分,邢台交运集团第四分公司的一辆大型卧铺客车由邢台市邢台中心汽车站出发前往辽宁沈阳市,途经津蓟高速下行宝坻境内一座桥时,因违规载货,严重超出客车设计总质量的7476千克,导致客车右前轮爆胎,客车撞断桥上的护栏掉入人工水渠,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80多万元,此事故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不但追究了包括企业在内多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有的给予了党政纪处分,而且还夺走了26条鲜活的生命,无数家庭遭到灭顶之灾,这起事故非常典型,后果非常严重,教训十分深刻,值得在座每一个人再反思和吸取教训。这里,我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是责任事故、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企业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企业及上级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29人以下的为重大,30人以上(含)的为特别重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刑法》第134条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等工作的人员,也包括管理者。

(二)行政法律后果

除了刑事追究外,相关法律对企业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也是非常重的。比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织演练等不履职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等条款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规定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企业发生2次及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还有其他对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其他处罚条款,这里不一一列举。

对旅客运输企业提几条要求

1、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运输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尽快纠正和解决企业上述七个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

3、严格驾驶人准入关,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毒驾、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不得聘用,从业中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解除聘用或调离工作岗位。

4、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对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升级动态监控系统,做到智能监控,监控无死角,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违规载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5、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交通安全员,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落实车辆维护、检测、使用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决不能出现使用达到报废标准、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或未检、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旅客运输现象。

6、及时督促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每辆车的交通违法未处理条数不得超过3条(含3条),超过3条的视为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交管部门将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曝光。

7、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行车辆未通过当地政府组织安全评估,一律视为严重安全隐患,企业应主动尽快纠正,更换车辆。当地交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报告,消除安全隐患。

8、公交客运企业要落实好驾驶人防护措施。防止个别乘客恣意妄为,以暴力方式干扰公交车驾驶人安全驾驶,造成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王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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