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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出台意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一般案件6个月审结

    来源:浙江在线 2017-12-08 13:56:53
    语音播报

    浙江出台意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一般案件6个月审结

    浙江在线12月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谭晓锋)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这些企业长期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成为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

    为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经济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加强倒逼机制、减轻税费负担、支持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等手段,加快推进处置“僵尸企业”。

    简化审理模式 一般案件6个月审结

    今后,破产企业审而不结的局面在浙江将得到改变。《意见》要求法院对“僵尸企业”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支持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缩短审理期限的工作:一般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对于无任何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债务承担意愿好、讲诚信的担保企业,因涉诉厂房被查封、账户被冻结,如因转贷需要,经法院和债权人同意临时启封。

    同时,探索预重整机制。探索在诉讼调解对接工作框架内开展预重整工作,对担保链复杂、社会影响大、符合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可由有关地方政府会同相关债权人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方案进行预审和完善,缩短审理期限。

    加强环保、安全、信贷等倒逼机制

    《意见》要求,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在信贷方面,要求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僵尸企业”授信、用信应有效管控。并且,依法公正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的企业,停止各类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减轻税费 提高竞拍意愿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速“僵尸企业”处置,《意见》要求减轻相关税费负担,实行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

    同时,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买受人不再负担买卖双方税负,而仅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

    对于以往“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因发票缺失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等问题,《意见》要求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司法拍卖成交后,根据法院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意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彻查资金流向 合理整治逃废债

    《意见》要求,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对“僵尸企业”有关资金流向进行调查,追回赃款和已被转移资产,堵查漏洞,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对失信人加强名单库建设,根据法院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名单,把失信情节严重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库,适时在媒体上公布。

    对逃废债的企业予以重点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震慑不法分子。

    责任编辑: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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