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社局2017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通告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的通告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15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发放2017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2017年7月31日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办证地劳动保障事务站登记备案的灵活就业人员。
2、毕业两年内的(2016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可享受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职业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不固定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具体指以下三种人员: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老年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
(2)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
(3)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雇用3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4、以下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用人单位已给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
(3)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体从业人员;
(4)从事出租车营运人员。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与户主户口页;
4、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持普通高校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人员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灵活就业备案手续(按每三个月登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
6、医疗保险手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等材料;
7、灵活就业证明(证明需留联系人有效电话,就业地居委会核实盖章后有效);
8、中国银行平泉支行银行卡复印件(在下方签字、摁手印、留本人联系电话)。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本人与户主户口页印到一张A4纸上)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平泉县灵活就业认定审批表》,由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核实。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应严格审核其是否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期限,对弄虚作假的取消以后申请补贴资格,对经办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条件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按社平工资或低于社平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每月500元/人(按社平工资60%缴纳养老保险的每月补贴300元/人)补贴,医疗保险每月100元/人补贴。单笔仅申报养老或医疗保险或单月申报同样视为已补贴一年。对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补贴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次月开始计算,认定前的失业期间不属于灵活就业,不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享受三年。
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最多两年。
对于本年度灵活就业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期限给予补贴,不足一年按已补贴一年计算。
四、注意事项
1、申报灵活就业,一律在办证地申报,不得跨街道、跨县区申报。办证地社区、街道应严格审核,不得拒绝受理。
2、2017年度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个人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的人员不能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2017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期限为8月2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申报,不再进行补办。
4、除平泉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申报,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站长初审后统一报人社局就业办。
特此通告。望互相转告。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平泉市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