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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皇岛全市法院一审集中宣判6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秦皇岛日报微信 2018-10-10 1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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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全市法院一审集中宣判6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近日,秦皇岛法院分别在昌黎县、抚宁区、青龙满族自治县法院一审集中宣判6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常某杰、白某辉、乔某会、孙某东、范某宇、郭某斌等6起共31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部分被告人被并处以罚金,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以坚决扫黑除恶的实际行动向国庆69周年献礼。

    被告人常某杰等人自2011年开始至被抓获前,多次纠集、指使多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或非法采矿罪或赌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丰、李某勇、张某龙、赵一(化名)、张某、常某财、孙某、孙某辉、李一(化名)三年三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分别处以罚金五万元至三千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常某杰退赔被害人牛某年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部分被告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七千元人民币予以追缴,被告人常某杰、王某丰提供的赌资款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予以没收。

    另有被告人白某辉、韩某、韩二(化名)、赵二(化名)、赵三(化名)、刘某斌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或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十一年四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处以白某辉、韩一(化名)、韩二(化名)十万元罚金;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对被告人韩某此前犯罪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白某辉、韩某、韩二(化名)、赵三(化名)、刘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犯罪所得向各被害人予以退赔。

    被告人乔某会、刘某、郭某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非法拘禁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团伙。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分别判处3人三年五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孙某东在经营商贸有限公司过程中,纠集被告人吴某民、王某国等人以恐吓、拦截等手段强迫外地客商到其经营的市场收购韭菜,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东为发泄对杨某涛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以撞车的方式故意损毁杨某涛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或强迫交易罪判处3人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各处以三千元至两千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范某宇(原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陆某、李二(化名)等纠集在一起,在经销蔬菜保鲜冰块及代收蔬菜领域,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垄断经营,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3人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各处以五万元人民币罚金。

    被告人郭某斌、许某章、许某伟、何某余等无视国家法律,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单独或合伙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人四年至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记者孙雪梅)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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