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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1日起​ 秦皇岛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调整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21-01-04 09: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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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日起​ 秦皇岛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调整

    1月1日起 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再区分住院次数,异地就医起付标准大幅降低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孙也达 通讯员王静)近日,笔者从秦皇岛市医保局获悉,从2021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再区分住院次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起付标准大幅降低。

    调整后,城镇职工在直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城镇职工在直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在职95%,退休96%;二级医疗机构为在职92%,退休95%;三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7%,退休92%。

    城乡居民在直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500元。城乡居民在直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60%。

    城镇职工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城镇职工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在职90%,退休91%;二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7%,退休90%;三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2%,退休87%。

    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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