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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司法鉴定协会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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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关于干涉鉴定活动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9-12-20 17:35:00
    语音播报

    关于印发《关于干涉鉴定活动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干涉鉴定活动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办法(试行)

    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保障鉴定人独立、客观、规范的开展鉴定工作,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照《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人独立公正开展鉴定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在鉴定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鉴定人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鉴定机构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话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鉴定机构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三条 鉴定人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河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鉴定人根据本办法笫二条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武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五条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省司法鉴定协会,由省司法鉴定协会报送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报送外部过问案件猜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委托、鉴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达到某一标准的;

    (六)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第八条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是指机构鉴定人及机构聘用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我省各司法行政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家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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