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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案件评查办法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鉴定协会 2019-12-24 15: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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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案件评查办法

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案件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

第二条协会在接受办理投诉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评查申请委托后,协会秘书处应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案件评查申请委托书,委托书须逐级请示;

(二)历次鉴定文书及鉴定材料、有关调查笔录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受理,退回案件评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及未按要求逐级请示的;

(二)委托书中未写明具体评查事项的;

(三)案件评查材料不具备评查条件的;

(四)案件评查超出协会案件评查范围的;

(五)经本协会组织过专家评查过一次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协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委托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根据案件所提供材料的专业技术问题,交有关专家评查组办理。如涉及2个以上专业类别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查组联合进行。协会实施案件评查活动至少应有3名(奇数)专家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加案件评查的专家一般由协会秘书处从专家库中指定或者随机抽取;委托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可在专家库中选择案件评查专家。案件评查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鉴定的。

(四)委托机关要求其回避的。

(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咨询的。

第四条案件评查活动由协会秘书处指定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并由组长、副组长或由其指定的组内其他成员主持。对相应材料进行阅判,对相关技术问题得出意见,结论一致的可形成意见,如得不出意见予以保留。第五条 案件评查专家组在得出评查意见结论后向委托机关出具案件评查意见书,并加盖公章。协会出具的该意见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机关,一份由协会存档。协会出具的案件评查意见书如委托机关不采信的,经委托单位申请,可以撤销该评查意见。该专家评查意见仅供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解决投诉处理案件作为参考,不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及其他使用。第六条协会应从受理案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评查工作。案件评查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的,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完成案件评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七条协会应根据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案件评查意见书以及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仅供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案件评查工作适用。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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