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自贸区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意见》

信用监督管理处 2021-03-31 12: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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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自贸区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意见》


    为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为自贸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自贸区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意见》,于2021年3月8日正式印发。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专递方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寄送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程序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送达记录移送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列异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列异纠错机制、信用信息共享等内容。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自贸区企业诚信自律,节省执法资源,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责任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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