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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石家庄市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14%

    来源:石家庄日报 2018-05-10 14: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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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石家庄市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14%

    石家庄市下发《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PM2.5年均浓度要下降14%

    2018年,石家庄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14%,PM2.5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近日,石家庄市下发《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上述目标。

    按照这一目标要求,石家庄市将重点实施一系列治污举措:

    (一)加强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1.积极推进清洁取暖。坚持宜电则电、电代优先,2018年完成煤改电6.2万户;积极推进光热能、生物质气等可再生能源取暖方式,实施光伏+电代煤取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2.推进集中供暖和农业生产清洁燃烧改造。石家庄市县城及以上区域集中供暖和清洁供暖率达到90%以上;农业设施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完成80%。

    3.强化煤炭市场监管。凡是销售劣质散煤的网点,一律关停取缔;在“禁燃区”和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强对互联网售煤网站监管,防止网上销售的劣质散煤流入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

    4.深化燃煤锅炉治理。10月底前,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基本实现石家庄市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其他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提升改造。

    5.开展殡葬火化炉和焚烧炉专项治理。10月底前,石家庄市殡仪馆的52台火化炉、焚烧炉完成改造或更换,烟气排放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年底前,实现石家庄市煤炭消耗量净减80万吨。

    7.做好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建设完善电力输配、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外购电工作,完善天然气集输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

    (二)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8.深化“散乱污”企业治理。10月底前,全部完成取缔、改造和搬迁任务,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目标。

    9.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压减水泥产能350万吨、焦炭产能130万吨。

    10.加快重点企业退城搬迁。年底前,在完成11家企业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再完成6家企业搬迁任务。

    11.促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改造。以钢铁、焦化、建材行业为重点,10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和有色烟羽(“冒白烟”)治理任务。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等行业企业及使用锅炉,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12.开展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实施电厂有色烟羽(“冒白烟”)深度治理;对具备深度减排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2年内完成改造任务。

    13.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治理。将石家庄市所有涉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清单式管理,6月底前,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实现自动在线监控。

    14.实施汽修喷漆行业污染整治。6月底前,石家庄市含喷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全部安装室内喷烤漆设备,并配备废气处理设施;全面取消露天喷漆作业。

    15.开展恶臭气体专项治理。加强工业企业恶臭气体排放设施的源头密闭管控,对重点部位加装收集处理装置;重点加强VOCs行业、医疗制剂和危废类企业、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行业和领域的恶臭气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三)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污染综合治理

    16.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8月底前,完成重型柴油车、过境柴油车绕行通道设立及相关保障支撑。

    17.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重型柴油车继续实施国五标准;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3346辆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安装10台(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

    18.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年底前,石家庄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省道、国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19.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落实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的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在网约出租汽车行业的应用,鼓励开展分时租赁;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限行。

    (四)加强扬尘和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20.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现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联网,石家庄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和建筑公司、项目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21.严管渣土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24小时线上监管;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对驾驶员、车辆和所属单位进行顶格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22.严控道路扬尘。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城区道路达到85%以上。

    23.推进城乡裸露地面复绿控尘。6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铺装覆盖和绿化硬化,年底前全部完成。对国省干道等穿城路段路界内裸露土地实施绿化。

    24.加强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管理。10月底前,石家庄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完成料堆场达标建设,实现规范管理。

    25.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鼓励持证矿山关闭退出;对石家庄市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10月底前,完成12处露天矿山的修复绿化任务。

    26.严控秸秆焚烧。建立秸秆焚烧高架红外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涉农区域实现监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

    27.严控垃圾露天焚烧。年底前,石家庄市95%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分类采取整治措施,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

    28.严控露天烧烤。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建成区餐饮服务场所、室内烧烤必须安装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

    29.扩大森林生态空间。完成造林70万亩(其中人工造林40万亩,封山育林30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40.5%。

    30.禁限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制定烟花爆竹禁限售、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售、禁限放要求。

    31.建立降尘监测考评体系。按照平均降尘量标准,对各县(市)区降尘管理进行考核排名,定期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

    32.建立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8月底前,建成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年底前,完成大气环境超级观测站、智慧城市与大气污染监管平台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双在线”扩面,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企业全部纳入在线监控范围。

    33.加强覆盖城乡和企业监测网络运行管理。依托乡镇空气监测站,实行市、县、乡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

    (六)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4.提高预报预警精确度。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提高整体预报预警水平;强化区域和环保、气象联合会商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

    35.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提前1至2天发布预警信息,分类实施减排措施,避免盲目启动和“一刀切”式停限产。

    36.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按照“一业一策”、“一厂一策”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减排措施细化到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设备。

    37.做好取暖季错峰生产。逐步建立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名制度,科学优化取暖季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38.严格实行错峰运输。结合工业行业错峰生产要求,“一厂一策”制定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确保错峰运输措施有效可行。

    (七)依法推进铁腕治污

    39.持续强化执法检查。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高效联动、严惩重处的执法协同体系。

    40.建立通报排名与考核问责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月度排名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月度排名,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予以公开约谈和追责问责。

    41.严格落实追责问责制度。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建立问责清单,完善工作链条,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做到责任追究有规范、有标准、有依据。

    (八)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42.完善大气办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大气办的协调牵总作用,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履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统筹责任。

    43.推进乡镇(街道)环保所全覆盖。6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环保所要挂牌成立,做到人员、保障车辆、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用品、监督检查及监测仪器设备等“六个到位”。

    44.强化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建立市、县、乡三级热点网格监管体系,石家庄市设立一名一级网格长(总网格长),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分别设立二级网格长和三级网格长,每个热点网格设立专职网格监督员。(首席记者 靳晓磊)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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