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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配套幼儿园 6月底前完成移交

    来源:燕赵晚报 2019-03-19 09: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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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配套幼儿园 6月底前完成移交

    小区配套幼儿园 6月底前完成移交

    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年底前完成规划,明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3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以县(市、区)为单位于4月底前完成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方案指出,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对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要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政府,未移交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专门成立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落实不力、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6月底前,由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牵头制定出台河北省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和雄安新区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记者马冬胜)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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