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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开始实施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07-09 08: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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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开始实施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开始实施

违法情节严重者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任学光)7月1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限和范围、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厘清部门职责,明确执法程序

为减少综合执法后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条例明确,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行政处罚权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行政管理,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指导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制止,对需要行政处罚的,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有关材料。综合执法部门对移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核,需要进行调研核实的,应当进行调查。

对此,石家庄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明举例说,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某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应进行处罚的,提出处罚意见,将材料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材料后,进行登记并认真核对,认为规划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善,适用法条准确,进行立案并实施处罚。

简化审批过程,提高执法效率

对影响省、市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条例在审批程序上进行了简化,不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规定,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违法设施,在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在穷尽直接、留置、邮寄、转交、委托等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当事人时,将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设施的显著位置,并留存证据,七日后视为送达。这些规定,为提高执法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明表示,今后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路边竖立起未经许可的大型户外广告,在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情况下,可在该广告的显著位置张贴执法文书,该送达方式从张贴法律文书之日起七日后视为送达了当事人。期满后无人认领,城管执法部门将张贴《限期拆除催告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仍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实施强制拆除。

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建设

为有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特别是针对一些恶意违法建设者拒不服从行政管理的,条例进行了专门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提供了保障。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情况下,可以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设备后,管理相对人仍拒不停工,城管综合执法可以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筑物的物质供应和相关公共服务。各单位不履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告知书内容的,视情节可作为诚信记录进行记载。

引进征信体系,为执法提供支撑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信息提醒、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

“今后,占道商贩多次占道经营,经多次劝阻仍不改正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将其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在12319户外大屏、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进行曝光。”陈明表示,对情节严重的,如暴力抗法、威胁城管执法人员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相关征信系统进行记录,对违法行为人以后的出行、贷款以及其他行为产生约束。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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