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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用心转作风用情解民忧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11-08 15: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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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用心转作风用情解民忧

河北新闻网讯 近日,在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迟迟未得到合法赔偿的受害人纪某即将领取到应得救助金,了结了困扰纪某已久的烦恼。

据悉,今年以来,长安区检察院注重发挥全院各部门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中的整体效应,建立内部办案衔接配合制度,通过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件分流、联合接访制度,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7日回复,3个月答复”。共向相关业务部门分流群众来信18件,内部情况通报 12次,案件信息共享18件,联合接访40余次。

建立“一案一帐一档”,规范案件受理。一是统一入口登记,让每一封来信都有“身份证”。对收到的群众来信和上级院转交的信件统一由控申部门接收、登记,实现收信入口 “唯一”,确保每封信都有案可查,有迹可循。二是分类建立群众来信台帐。对高检院、省院、市院转办或交办的群众来信以及本院渠道收到的群众来信分别建立台帐,登记来信人姓名、来信时间、诉求类型、审查处理情况、回复内容和时间等内容,便于对群众来信工作进行及时处理,努力实现对群众来信的依法高效精准处理。三是建立群众来信信访档案。随着信件办理进度,及时跟进建立群众来信信访档案,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对每一件群众来信的分流、移送、转办,回复、使群众来信全程留痕,确保每封信都有案可查,有迹可循。

完善办案流程推进案件快速高效办理。一是区分类别,实施“一案一策”。按照“一般事项快速审查、复杂事项详细审查、交办事项重点审查”的原则,根据信访事项的复杂敏感程度,对每件个案均制定具体措施,做到一案一策。对于诉求相对简单、管辖权明确、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要求在收到信件的当日即答复信访人,告知其所反映的事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并告知应当向信访事项所辖机关反映,做好信访人的法律法规的解释疏导工作;对于有多重信访诉求或管辖不明的信访件,先第一时间告知信访接收情况,再由员额检察官作进一步审查判断,必要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置意见供承办检察官参考,最终由承办检察官分流处置并答复信访人;对上级院交办、党委政法委、人大等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员额检察官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再分流处理。二是区分诉访,实施“四步审查”。通过“四步审查法”仔细甄别信访类别,实行多层分离,即:第一步,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分离开来;第二步,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或者救济途径解决的诉类事项与程序已经终结或者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的访类事项分离开来,并对后者做好释法说理和引导疏导工作;第三步,将检察机关管辖的诉类事项与其他司法机关管辖的诉类事项分离开来,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或将控告申诉材料转送相关司法机关;第四步,对检察机关管辖的诉讼事项,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将本院管辖事项与其他检察院管辖事项分离开来。通过“四步审查法”,将诉访分离进一步流程化、精细化,确保信访事项受理、导入及分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统一流转,实施“动态监督”。对依法导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规范案件流转。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信访信息子系统统一受案,实现登记受理、分流办理、查询回复、监督管理全部在网络上运行,强化对信访案件受理、分流、办理、答复工作的实时动态监督和规范管理,实现在系统内统一受理、统一流转、统一管理,避免了控告申诉信访事项处理不规范、久拖不办、答复口径不一致等问题的出现,提升了控告申诉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多年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真情服务换民心,以工作实效赢民心”的工作理念,把释法说理、服务群众作为增强工作实效的前提和基础,耐心细致做好答疑解惑和法律、政策规定解释工作,树立了检察机关业务过硬、公正廉洁、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对办结的群众来信,由办理部门和控申部门共同进行答复,向来信群众出具书面答复函,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疑难、复杂的案件,邀请第三方参与,采取公开答复等方式,增强答复的公开性、透明性,提升答复效果。为确保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工作落到实处,灵活采用电话回复、邮寄回复、就近当面回复等多种方式,确保信访人及时知悉检察机关对其信访事项的处置情况,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和教育疏导工作,确保群众信访事项及时有效得到反馈。

责任编辑:史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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