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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县两级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20-01-02 0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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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县两级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吴培源)为进一步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石家庄市卫健委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身份认定,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流程、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市、县(不含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财政拨款保持基金良好运行。市、县两级设立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本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办机构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基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

办法规定,基金救助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对于身份无法明确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核查。可认定为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包括以下三类: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等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和救治情况产生的费用。基金用于支付下列急救医疗费用: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

办法规定,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每3个月申请一次基金支付,由经办机构审查后拨付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患者救治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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