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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石家庄市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来源:石家庄日报 2020-03-25 06:14:31
    语音播报

    河北石家庄市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石家庄市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严格落实防火责任 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为有效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近日,石家庄市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特殊天气情况,适当延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应做到: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严禁烤火、野炊、野外吸烟、乱丢火种;严禁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严禁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落实防火责任。各级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县、乡、村长及林场场长、林权所有者的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量化责任目标,确保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看、责有人担”。

    实行严格的林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弄火者,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行封山防火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林区、森林景区和自然保护区,实施封山防火。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封山区域。

    实行进山入林检查登记制度。县、乡人民政府要在封山区域的沟口、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于必须进入的车辆和人员,严格落实“三不放过”要求:不接受检查不放过,不接受教育不放过,不留下火种不放过,坚决杜绝火种进入山林。

    落实封山区域管护责任。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大巡查防护力度,严防野外违法用火。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依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处以200-3000元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10日拘留并予以曝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发现火情要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中、小学校、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视频监控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记者杜倩倩)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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