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苏宁店已退还网友350元促销员管理费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王萌)近日,河北新闻网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秦皇岛山海关苏宁店长滥用职权克扣促销员押金”的问题。秦皇岛市人社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商场负责人员收取“促销员管理费”属于变相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商场已经于2019年1月9日退还反映人350元促销员管理费。
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的问题:
我原是唐山海尔集团品牌促销员,派遣到苏宁门店工作,工作范围是销售该品牌商品,劳动合同签署单位是唐山海尔厂家,薪资待遇由厂家提供,并非与苏宁存在雇佣关系。
在商场上班要求促销员缴纳350元押金(促销员管理费),给厂促申请苏宁工号,方便日后在销售过程中给顾客开票,承诺在厂促离职时,拿着厂家开具的离职证明和交款的凭证收据到收银台办理退款手续,押金就可退还给促销员。
我于2018年11月初提前申请离职,并且先告知门店部门督导,后告知厂家申请离职,申请临促时间上下班,厂家已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告知门店督导后,去唐山正式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岗,厂家批准。门店店长要求我上到11月底结束,在交谈中我没有同意。因为在此期间我不再享受厂家的任何薪资待遇,该门店店长以这个为由拒绝在押金条上签字,导致我押金无法退还,投诉苏宁南京总部无果。在此平台申诉,我要维护我的权益。
秦皇岛市人社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山海关区人社局责成劳动监察大队专人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该反映人是唐山海尔集团派驻苏宁电器山海关店的品牌促销员,苏宁电器收取了“促销员管理费”。到商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告知商场负责人员收取“促销员管理费”属于变相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商场已经于2019年1月9日退还反映人350元促销员管理费。
如果您想在《阳光理政》平台反映此类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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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