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四)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委审核同意后,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制定市级地方标准;
(五)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市场自愿选用。
(六)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七)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省旅游委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省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全省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旅游委,经省旅游委审议后,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责任编辑: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