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手机版

读报
唐山新闻唐山社会民生
  • 分享
  • 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说明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2017-12-07 10:04:11
    语音播报

    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说明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开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条例》于1999年8月11日公布施行,2006年修改一次。《条例》实施18年来,对加强我市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正式施行,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开始实行居住证制度。《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于2016年2月15日印发执行,对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我省外来人口管理的目标、居住证功能、居住登记和证件办理条件程序。2017年5月10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唐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唐政发〔2017〕7号),于2017年5月23日印发实施。

    由于国家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调整,《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其主要规定内容已经被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市规范性文件替代,实践中已不再适用。在2017年立法计划调整征求意见工作中,市公安局提出了废止《条例》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共同调研和初步论证,拟定了法规废止案草案,并调整增加作为2017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17年8月17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认为《条例》完成了历史使命,已无修改的必要,应当予以废止。8月24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法规废止议案提交常委会审议。9月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以上说明,请与《决定》一并审查。 

    责任编辑:靳庆军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