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1999年7月3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1999年8月11日公布施行;2006年4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经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于2006年5月29日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靳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