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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9-06-18 08: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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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2019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要求,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切实改进占补平衡管理,充分调动各地补充耕地积极性,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要素保障,结合唐山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8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70.7万亩,确保建成422万亩高标准农田。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管理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管严控建设占用耕地

(一)提高用地效率。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地用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安排,与补充耕地能力挂钩,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集约水平不高、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县(市、区)[含开发区(管理区),下同],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和盘活闲置土地。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级各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按照“县域自求平衡、市级统筹调剂”的原则,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区)要切实抓好本辖区补充耕地工作,保障本辖区需求;急需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优先保障补充耕地指标。项目所在地补充耕地确实难以及时、足额落实的,按照《唐山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申请调剂使用。符合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申请国家适度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由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空心村治理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鼓励露天矿山迹地修复治理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矿山修复治理、奖励。

(二)优化占补平衡管理方式。按照“补改结合”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对补充耕地项目数量、产能和水田进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数量、产能和水田,分别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予以核销。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科学合理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推进补充耕地指标有序调剂。调出、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在下年度由市政府统一调整耕地保有量。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向市域外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数量和价格由市政府确定。

四、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一)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县(市、区)区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职到位,明确各自办理时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和组织资料;水利、环保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财政评审和拨付资金;发改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招投标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出具耕地质量评定;审计部门负责出具项目审计报告;乡镇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中的纠纷调处、利益调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和利用。市直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

(二)分解下达补充耕地任务。市政府依据省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分解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县(市、区)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验收,组织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日常监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工作,根据年度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地块,列出项目明细表,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人,限定项目验收时限,按月细化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完成任务目标。市级政府要强化对补充耕地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实地核实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

(三)拓展补充耕地渠道。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严禁利用25度坡度以上山地开发补充耕地。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资源,有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自主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审核认定或可行性评估论证,按程序报批;没有合法用地来源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因政策关停形成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含关停的砖瓦窑),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依据相关规划进行综合治理,开发整理成耕地或园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仍按耕地管理,纳入补充耕地任务;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空心村”闲散建设用地和农民自愿腾退的宅基地,可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计入补充耕地,补偿激励机制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支持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

(四)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县(市、区)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核实核查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摸清底数,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打好基础。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合理引导对25度以下坡地开发利用,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现状为耕地或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现状为耕地的园林地,符合条件的,必须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上报前分类处置到位。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历年经省、市立项及投资未验收项目的施工、监管、验收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实施全程管理,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原批准的设计或变更设计进行再次变更,并组织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推进措施,抓紧完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耕地保护补偿

(一)县(市、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实施,将中低质量的耕地、轮作休耕耕地和退化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实施农田平整与培肥、农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生态等工程,提升耕地质量。

(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站位,主动作为,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细化目标任务,压实责任分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完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全面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党政领导责任;对超额完成任务或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并在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责任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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