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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撞倒他人致伤残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07-30 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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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撞倒他人致伤残

流浪狗撞倒他人致伤残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燕菁)

案情简介

随着天气的转变,夏天越来越热,我们在大街小巷上不难看到一些流浪小动物无处可归,躲在树荫下乘凉,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有人献出爱心抱回家中抚养,但也有一部分选择定期供给食物,日前一起案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且让我们来一看究竟吧。

王大爷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当地一家企业上班,为了方便儿子上下班方便,王大爷决定给儿子买一辆车。上个月的一个周末,王大爷跟儿子一起来到一家4S店,刚下车,一条黑色的大狗就冲着王大爷手上拿的肉跑了过来,王大爷被撞倒,大狗抢走王大爷手上的肉后跑进了4S店的食堂内。王大爷的儿子随即将父亲送进了医院,并打110电话报了警。经警方调查询问,原来大黑狗并非4S店内喂养的狗狗,只是会经常跑到店里的食堂吃东西。

王大爷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4000元,4S店不同意赔偿后,王大爷将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王大爷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法庭上,4S店辩称公司,大黑狗系流浪狗,并非店里饲养的,4S店不应当赔偿王大爷的损失。但鉴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4S店,出于人道主义精神,4S店自愿支付王大爷10000元,并且承诺,如果王大爷的儿子在本店购车,将给予最大的优惠。最后经审理后,法院对4S店的自愿支付行为予以认可,同时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本案中被告称黑色大狗为流浪狗,只是偶尔喂养,并非构成饲养关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黑色大狗是否为被告方所饲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或者能够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本案中,4S店只是对该狗进行投喂,并未构成实际控制。原告仅凭事发后狗跑入被告食堂即主张被告方构成饲养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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