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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走失下落不明,福利院是否要赔偿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08-12 16:10:31
语音播报

老人走失下落不明,福利院是否要赔偿

老人走失下落不明,福利院是否要赔偿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妻子、孩子一起在北京生活,邢台老家仅剩一位八十岁的老母亲自己生活。从去年夏天开始,老母亲就频繁给王先生打电话,经常是一个问题问好几遍。王先生不放心老母亲的身体,便请假回家带着母亲去医院检查身体,检查结果是母亲已经有轻微的老年痴呆。老母亲这种情况,让她自己在家也不放心,思虑在三后与母亲达成一致意见,将母亲送到了当地一家口碑还不错的养老院,王先生与养老院签订委托代养协议书,约定由院方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养老院每月收取费用1000元。安顿好母亲的生活后,王先生安心的回北京上班了。可好景不长,就在今年春天,养老院给王先生打电话说母亲走失了,且时至今日,老人尚未找到。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

律师评论

养老院作为经营托老服务的法人企业,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颐养人提供颐养服务,并对颐养人的生命财产负有保障义务。具体而言,养老机构除了需要履行配备完善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养老服务等主合同义务外,还需尽到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协助义务等附随义务,其中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危险防止义务,如:养老机构的建筑、消防、服务等设施设备不存在危及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第二,合理救助义务,如:当老年人发生事故或突发疾病时,养老机构根据谨慎职业人的注意和自身经验预测危险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尽力照顾、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老年人遭受来自外界的侵害。就该案而言,王先生在将老母亲送进养老院时,已将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的情况如实告知养老院,养老院本可采取实质性措施来防止老人走失,但养老院未采取有效措施,门岗的工作人员也未对老人的出入进行询问、登记,显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因此,养老院对老人的走失存在过错,应当进行赔偿。(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刘燕菁)

责任编辑:段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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