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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含量不真实,生产商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09-24 15:53:41
语音播报

脂肪含量不真实,生产商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案情简介

邢台某大学老师王老师酷爱吃坚果,上周六在超市购物的时候买了一箱碧根果,回家食用时感觉口感过于油腻,与平时吃的有点不太一样,查看了一下包装、成分表,与平时吃的并无不妥,营养成分表中载明每百克产品中脂肪为24.7克,但王老师怀疑包装上标识的脂肪含量并不真实,于是将其中一包碧根果拿到自己学校的化验室检测,结果显示实际脂肪含量为每百克产品含62.1克脂肪,远高于其标注的数值。王先生一想到自己吃了这么多脂肪含量这么高的东西,心里就过不去,一怒之下,王先生将商场和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认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厂家和商场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碧根果包装标签存在瑕疵,导致王先生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口感等产生错误预期,生产厂家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商场作为销售者,提供了收货文件、发货单、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等证件证明其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不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欺诈,故对于王先生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论

食品包装标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一是漏标,即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类型、适用标准、营养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剂、警示语、证书等没有标注;二是错标,即前述标签事项标注错误;三是无标,即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针对部分包装标识问题,消费者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那么在本案中为何只判决生产商承担责任,而未判决商场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包装标识错误,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食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刘燕菁)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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