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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没过户发生事故,老主人是否担责?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09-24 15: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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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没过户发生事故,老主人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在收费站上班的唐某买彩票中了10万块钱,面对没有突如其来的“巨款”,唐某决定换辆新车,于是把自己开了五年的桑塔纳轿车卖给了自己的朋友焦某。因为唐某在收费站上班,根据收费站对员工的优惠措施,唐某名下的车辆在过本收费站的时候,无需缴纳过路费。因为焦某是做煤炭生意的,需要经常经过该收费站,所以唐某与焦某协商好,唐某没有将小轿车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钱货两清后,焦某使用了一段时间,又将轿车卖给了张某,张某开了一段时间后又卖给了王某,几经周转,小轿车一直未办理更名手续。2010年3月,王某驾驶该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当日李某被送往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救治,并住院治疗多日,为此花费大量医疗费及其他费用。

2010年12月,李某将王某、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20万余元。

律师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主唐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老车主唐某无需对本次交通事故担责。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很常见,本期律师主要为大家归纳如下:

1、双方之间存在出租、出借关系

在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如驾驶人没有驾驶资质、车辆有安全隐患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双方之间存在雇佣、隶属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若驾驶人为车辆所有人的雇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在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也按照前述原则划分责任。

3、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之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刘燕菁)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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