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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租金涨不停 出租方可否提前解约?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9-09-24 15: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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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租金涨不停 出租方可否提前解约?

案情简介

2013年,刚刚毕业的小王回到了家乡,想在自己的家乡租一个大院子搞动物饲养,说干就干,回到自己的家乡后,小王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一位刘老板,刘老板在城郊结合部有一套500平的大院子,小王看过刘老板的院子后当场就与刘老板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刘老板将位于城郊接合部的院子出租给小王,月租金为1000元,租期为15年。小王租下该院子后饲养奶牛、猪、鸡等家禽,因小王管理得当,创业初始就赚了一大笔钱,随后小王就买了车、在市里买了房,看着小王的生意做的越来越好,钱赚的也是越来越多,刘老板心里开始想着得涨涨房租了,2018年5月份,刘老板找到小王,想商量着涨点房租,从之前的一千,涨到一千五,小王听到刘老板的要求后,当场就拒绝了,声称合同对租金、租期有明确约定,在租期内不能涨房租!为此,刘老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承租方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论

通常情况下,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后,因一方原因导致违约的,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然而,现实中难免出现各种“意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此时,受损一方可以及时援引“情势变更”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建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司法实践中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之现在已发生根本变化,当初约定的租金与当下的价值已不可同日而语,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存在“情势变更”事由。如果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对于刘老板而言明显不公平,损害了原告的实际利益。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刘燕菁)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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